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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

admin
2026年05月13日

H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,卓安团队詹勇律师、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,从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,获从轻处罚

【案情简介】:H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
【案情介绍】:H某因与同伙成立“某算力”平台,在经营过程中以为需求客户提供算力为噱头,并以投资虚拟币即有高额回报为诱饵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分级与下线人数较多,具有传销性质。公诉机关指控H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涉案金额400万余元,并认为H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,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、操纵主要作用,系主犯,同时认为H某有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前科,需酌定从重处罚。

【办案结果】:在开庭前,对H某进行了庭前辅导,并将庭审流程及辩护方案予以告知。当庭,经过法庭发问、法庭质证、法庭辩论,二位律师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。经过审理,合议庭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,决定采纳二位律师关于H某在共同犯罪中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观点,并认定H某已退缴大部分赃款,且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情节等量刑意见。宣判后,二位律师再次对H某进行了庭后会见,询问其对判决的认识以及是否上诉等问题。

本案由詹勇律师、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,经过二位律师的辩护,法院将被告人从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,并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辩护意见,对当事人予以减轻、从轻处罚,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
2021年7月23日,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,被告人H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。